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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浙江省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3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2470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浙冮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140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精神,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我省生态环境修复工程质量和技术能力,规范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产业发展,推动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能力评价是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会员单位提供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总承包服务的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的申请、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总承包是指: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条龙交钥匙工程的总承包,按工程内容划分为个单项:

1.修复工程总承包;

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

3.废处理处置工程总承包;

4.生态修复工程。

第四条 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证书种类型。甲级建议可承担相关类别所有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及总承包业务,规模不受限制;乙级建议可承担相关规模相关类别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及总承包业务,其工程规模不宜超过《乙级工程规模上限》(附件1)。

第二章 申请应具备的条件、材料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

(二)注册资金200万以下的普通会员单位仅可申请乙级证书,如需申请甲级证书需提交近1年内详细业绩证明材料,经协会审核,业绩突出可特批颁发甲级证书。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办公自动化、电脑制图及基本的实验室装备;

)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具有相应数量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骨干

)具有相应数量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至少涵盖:工艺、电气、结构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主要技术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工程设计经验和工程业绩;

)具有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并具备土建施工能力或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或市政工程施工资质);

)具有一定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  申报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PDF电子档

(三)已领取的各类工程设计证书,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证书,生态环境修复工程设计获奖项目证书,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或国家专利等;

(四)技术人员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专项设计、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五)主要技术骨干(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技术职称证明。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者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全面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或者体系证书;

(八)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和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或市政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或者与持有该资质单位的长期合作协议(附合作单位资质复印件)以证明具备土建施工能力;

(九)提供符合要求的近三年(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基准)内已建成使用的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的每个单项须有一套技术材料(包括总承包委托合同、工艺设计、施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上述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七条  申请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首先在协会官网www.er-zhejiang.com下载申报表并填写。协会秘书处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条件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条件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浙江省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评审委员会,工程业绩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结果确定证书拟发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协会发放证书。

甲、乙证书的申报与审核。不定期申报可直接在协会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填写申请表和承诺书等资料一起递交秘书处初审,秘书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情况开展工作。

第三章 证书有效性保持

 浙江省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甲级和乙级证书有效期年,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生态环境修复技术协会申请评价证书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3个月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评价证书自动作废。(在不升级的前提下,不再进行专家评审,经协会内部审查后具备能力评价证书延续条件的可直接公示、发证)。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可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获证书单位进行抽检。

第十条 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总承包单位采用欺骗、隐瞒、伪造等手段取得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由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注销其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 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中止使用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证书,两年内不得申报:

(一)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证书;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四)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总承包业务;

(五)因工程设计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未达到设计要求;

(六)持证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时变更或注销总承包证书;

第十 凡已取得证书的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自律公约》,并以此作为企业经营和发展中的自律行为,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促使我省环保工程市场公平、公开、科学、健康、有序。

第十 获得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接环保工程后,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事,为建设单位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对达不到环保工程验收要求或工程质量要求的,应负责改进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应向协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官网文件下载专区);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原浙江省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四)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第十  《浙江省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由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 本办法由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17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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