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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审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4-01-1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932    

  近日,《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在土壤污染预防方面,《条例》规定,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污染地块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等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在土壤环境监测方面,《条例》规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应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设区市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和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

  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方面,《条例》规定,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土地质量地质调查结果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根据土地利用类型变更、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及时更新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属于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优先利用符合条件的剥离耕作层土壤进行修复;确实难以修复或者存在其他确需 退耕情形的,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移出并进行补划。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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